索引号: | 014207088/2023-00371 | 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科学技术局 | 文号: | 通科发〔2023〕7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 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实施细则 |
索引号: | 014207088/2023-00371 | ||||
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科学技术局 | ||||
文号: | 通科发〔2023〕7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 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实施细则 |
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 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实施细则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南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勇当全省“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排头兵,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通委发〔2023〕11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支持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并实行信用审查机制。由市科技局对信用主体实行信用审查,对审查存在问题的,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认定类项目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审核认定后发出的拨款通知下达资金。审核类项目,由单位申报,市科技局组织审核认定,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的审核认定结果和拨款通知下达资金。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9日
通科发【2023】73号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实施细则.docx
政策解读:/ntskjj/bmwj/content/c8faba3c-533c-4d0a-ae41-34becf4282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