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贯彻省“科技改革30条”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市科技局出台了《南通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整体结构按照项目管理流程调整为“总则、管理职责、申报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管理制度、附则”。
(一)总则
明确文件依据,对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和项目管理进行了定义。
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该计划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市指令性科技计划同安排、同管理,并作为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水平的依据之一。
(二)管理职责
明确了项目管理的各实施主体定义并确立了各自的主要职责。
与科技计划项目不同,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审核调整与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申报与立项
包括项目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审和项目立项。
在南通市区及县(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四)实施管理
包括项目实施周期、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延期。
项目实施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五)验收管理
包括验收程序、验收结论和项目终止等。
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
(六)管理制度
包括回避制度、信用管理、档案管理和创新尽职免责机制。
(七)附则
包括施行日期。
文件链接:/ntskjj/bmwj/content/d2b3f82e-6800-4863-a599-9246383772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