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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06-09 10:0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7月19日,中办、国办印发通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及南通市等9个城市为全国试点城市。

2021年8月27日,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并召开“双减”南通工作首场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明确了南通“双减”的工作目标,其中主要任务 “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要求,全面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管理和指导。统一校外培训机构监控设备,接入“双减”平台,对机构实行24小时监管,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行为,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等违规行为。

根据“市双减办”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进度要求及全国监管平台对培训机构纳入监管的要求,为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梳理出更系统、更便捷的政策执行依据,指导管理人员更规范高效地实施管理,急需健全南通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起草一套有据可依、系统规范的管理办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

(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 )

(四)《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

(五)《南通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14号)

三、政策制定过程

《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2022年1月13日印发。据此,南通市科技局结合本地实际,草拟了《南通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启动制定流程。

1月26日— 2月27日,向各县市区、相关委办局两轮征询意见后,采纳了合理的修改建议。

2月28日,在局网站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社会大众对《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3月11日,邀请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长老师、负责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等相关专家对《管理办法》组织召开论证会,会后由专家组长形成集体意见。

3月25日,邀请市区部分培训机构代表、家长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采纳了其合理的修改建议。

4月至5月,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求,完成了《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

6月8日,市科技局、市科协联合印发《南通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由适用范围、举办者、组织机构、师资队伍、培训内容、办学场所、安全保障、经费管理 、审批监管及附则10个内容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由各县(市、区)科技局许可,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部分明确了举办者应当符合的条件,强调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个人,要求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联合办学的要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双方合作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三部分对培训机构负责人学历、年龄、相关工作经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提出了机构名称的规范使用要求并对党组织建设进行了说明。

第四部分对师资队伍中相关人员的资质进行了规范,强调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3.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五部分培训内容方面,对授课时间、教学材料内容进行了规范,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部分办学场所方面对场所建筑面积、教学建筑面积有明确的要求,施行“一点一证”,“一点一审”,强调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落实“市双减办”对所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共性要求,即实现24小时培训场所和培训过程监控全覆盖、无死角,监控内容实现“云存储”30天以上,并联入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七部分安全保障方面要求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有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评估,并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部分经费管理方面,明确开办资金数额,要求在银行开设资金托管帐户,风险保证金缴存动态监管,按总额不得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总额的标准,存入保证金。按照市双减办十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通知》要求,实行银行托管与风险保证金双监管,并纳入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监管。

第九部分审批监管方面明确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登记机关负责注册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明确了应当终止培训的五种情形:

(1)依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有关部门撤销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的;

(3)被撤销批准文书的;

(4)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教育活动的;

(5)培训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部分附则方面对于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的科技类培训机构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按照中办发〔2021〕40号文“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要求,本办法规定不再新增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本办法之前存在的3-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继续存在,但不再新增审批。

五、创新举措

《管理办法》特别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要将党的组织建设要求纳入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切实发挥党的组织在校外培训机构中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六、关注事项

(一)培训机构设置: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配备与学校学科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教职员工方面,要求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二)培训机构办学运营: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账户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出现超标收费、不明码标价、虚假优惠折扣、虚构原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提出要严格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按要求开具正规发票。要求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所有科技类培训机构均由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社会予以公布,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所有培训机构、家长、学员应该知晓,培训机构课程管理、费用管理,家长课程购买、报名缴费都在监管平台进行。

(三)培训机构准入: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根据办法对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要严格把关,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材料。明确相关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对递交申请材料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核验,对实地核验不通过的培训机构,应当现场说明不通过的原因。后期监管,组织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推行“黑白名单”制度,落实全过程监管。

七、特别注意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半年时间的过渡期,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重新完成申请登记。

原文:/ntskjj/gfxwj2/content/d1eb3dfc-4831-4bbb-a579-110c9b212e5a.html

图解:/ntskjj/zcjd/content/2218fe62-c963-4a70-a336-4819ac31a0e2.html